政协湘西自治州委员会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2015年9月17日州政协十一届十八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为充分发挥民主评议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有效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工作程序, 推进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州政协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议目的。通过民主评议,使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提案办理行为直接受到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的有效监督,促使承办单位进一步提高对提案办理工作的认识,加大办理工作力度,提高提案办理质量,达到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目的。
二、评议对象。每年将按当年承办单位提案数量多少分成三类,然后分类随机抽取4至5个单位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原则上在本届内对承办单位只评议一次,但提案者对已评议单位反映问题突出的,可进行再次评议。
三、评议内容。主要评议承办单位在组织领导、办理程序和办理成效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组织领导。重点评议承办单位在领导重视、健全机制和落实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二)办理程序。重点评议承办单位在建立台账、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及主动面商、规范答复、催收回执、跟踪办理和总结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办理成效。重点评议承办单位在采纳建议、解决问题、兑现承诺、按时答复、工作创新及提案者满意率等方面的情况。
四、评议方式。每年在州政协第四季度常委会上开展评议,被评议单位汇报提案办理情况,州政协评议组通报被评议单位初评报告,参评人员发表意见和建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被评议单位进行书面测评。
五、评议步骤。开展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评议准备。制定评议工作方案,成立州政协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评议组,由分管副主席、本机关各委办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评议组提出被评议单位建议名单,报主席会议审定,再由评议组召开被评议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会议,安排部署评议准备工作。
(二)评议自查。被评议单位按照评议工作要求内容逐项进行评议自查,并将《提案办理工作自查报告》和《提案办理情况一览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州政协提案委。
(三)组织调研。由州政协评议组对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现场调查了解。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二是组织视察提案办理现场,了解提案办理实效;三是召开部分政协委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评议组对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归类、分析、汇总,写出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情况初评报告,并反馈给被评议单位。
(四)集中评议。召开州政协常委会议,邀请州委、州政府相关领导、部分提案委员及群众代表参加;会上采取口头评议与书面测评方式,对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评议、测评。
六、结果运用。评议测评结果在《团结报》上通报,并上报州委、州政府作为当年被评议单位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依据,对评议问题反映突出的要求被评议单位限期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