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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督办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施办法

 

 

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督办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实施办法

 

(2014年4月28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大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督办工作力度,促使代表建议督办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效,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有关规定和中发〔2005〕9号、湘发〔2009〕12号文件提出的重点处理代表建议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督办主体:州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牵头,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共同参与督办,形成领导与委办督办的整体合力。

二、督办范围:州人大代表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集中提出的、会中及会后提出的,内容涉及州委有关部门、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所有代表建议,均属于督办范围。

三、督办职责: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对相应承办单位的督办工作,及时了解代表建议的办理动态情况,适时督促指导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州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提供代表建议的相关资料,全程跟踪和会同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展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联络新闻媒体,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督办重点:督办时突出 “四重重点”代表建议(即州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处理件、承办单位自己确立的重点办理件、代表屡提未决的建议件、跟踪续办的代表建议件),做到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力求提高所有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督办标准:主要是督办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中实施 “三大工程”( “一把手”工程、“一线”工程和“重点”工程)的具体情况,真正落实好 “一把手”及其班子成员必须亲自领办代表建议,深入“一线”基层调研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点放在“四重重点”代表建议及解决实际问题上,全面推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六、督办时限: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办理代表建议的时限规定,结合我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际,承办单位应在建议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办理答复完毕。督办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即第一个阶段督办承办单位内部责任分解落实情况;第二个阶段督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具体进展情况;第三个阶段督办办理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和代表表示不满意的代表建议。

七、督办方式:采取深入承办单位听取汇报、座谈讨论、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和提出督办意见等督办方式,同时,可采取组织相关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查、代表评议、召开督办会议等方式开展督办工作。整个督办工作结束后,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各督办主体开展督办工作情况汇报,如有必要,可采取适当的方式持续督办,直至办理工作取得应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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