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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处理工作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处理工作若干意见
(湘常办发〔2016〕20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规范重点处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湘发〔2009〕12号文件、湘常办发〔20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中确定的,交由有关单位予以重点办理,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牵头督办的建议。
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按照类别确定,可以是内容相近或相关的多件建议,也可以是单件建议。
    二、确定作为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表建议是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交;代表建议内容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努力办理近期有可能抓出实效。
    三、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提出会议期间代表建议综合情况报告、代表建议分类目录及内容,并及时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建议集中关注的问题,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在收到有关材料10日内,从相关代表建议中选择1至3类议题的代表建议为拟重点处理建议,并明确每类议题包括的具体代表建议。
   
   
    五、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告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和组织。
    六、督办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可以结合有关工作,采取组织代表视察、现场督办、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七、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办结后30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前,应当先向负责督办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书面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重点处理建议中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吸收采纳建议内容改进工作情况、取得的办理成效等内容;由多家单位参加办理的,报告中应当综合各单位办理工作情况;需要继续追踪办理的,报告中应当包括追踪办理的工作计划、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对重点处理的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或者将办理情况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对相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积极做好重点处理建议督办的联系、协调、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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